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须符合哪些条件
史女性:我与前夫李某结婚已3年,感情却一直不和。今年3月中旬,大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子归我所有,但我需要补偿10万元给他。离婚之后,我履行了义务,但李某却一直不愿帮助我到房地产部门过户。上个星期,我第三找到李某,他却需要重新对房子进行分割。为此,大家发生了争吵,李某还说要向法院起诉,需要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请问:李某可以需要法院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吗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约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你们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对男女双方都具备法律约束力,通常情况下一方不可以反悔。假如李某不配合你办理过户流程,你还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另外,该讲解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结婚以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来信看,李某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时间是在你们协议离结婚以后一年内,所以法院依法可以受理。但该财产分割协议是你们双方在乎思表示真实一致的首要条件下签订的,订立该协议时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所以法院在审理后,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不到支持。